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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某某、赵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特7号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杨某某。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陈某某、赵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关于司法确认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某某、赵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10月8日经马召镇中兴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姿态配合调解;二、申请人陈某某治疗期间,申请人杨某某预付治疗费5.6万元,双方承认;三、随着协议书的成立,申请人杨某某一次性付给申请人陈某某26万元现金;四、申请人杨某某共付给申请人陈某某31.6万元赔偿金;五、申请人陈某某对此款出示有收据,并表示到此终结,再无他议;六、再无其他争执。以上款项,均已履行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某某、赵某某与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8日经马召镇中兴村调解室主持调解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军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