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冠良、武高松等与毛伟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冠良,武高松,毛伟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8民初3699号原告:武冠良,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武高松,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伟宗,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原告武冠良、武高松诉被告毛伟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武冠良、武高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向毛伟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10月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冠良、武高松特别授权代理人郭存廷到庭参加诉讼,毛伟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冠良、武高松诉称,2013年2月至2017年4月,武冠良、武高松为毛伟宗在泰国承包的起重工程工地打工。工程结束后,毛伟宗支付了部分工资,下欠工资243000元未支付。2017年5月8日,毛伟宗为武冠良、武高松打下欠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毛伟宗支付劳务工资款243000元;诉讼费由毛伟宗承担。毛伟宗未答辩。根据武冠良、武高松的诉称意见,并经武冠良、武高松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冠良、武高松诉请毛伟宗支付劳务工资款243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武冠良、武高松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长垣县恼里镇武楼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据此证明武高松与武小松系同一人,武高松主体资格适格;2017年5月8日欠条一份,据此证明毛伟宗欠武冠良、武高松劳务工资款243000元属实。毛伟宗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毛伟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本院综合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武冠良与武高松系父子关系,武高松曾用名武小松。2013年2月至2017年4月,毛伟宗雇佣武冠良在其泰国承包的工地上从事起重机安装维修工作,2015年7月至8月、2017年3月至4月,毛伟宗雇佣武高松在其泰国承包的工地上从事起重机安装维修工作。2017年5月8日经双方结算,毛伟宗下欠武冠良、武高松合计243000元劳务工资款未支付,并于当日向武冠良、武高松出具一份欠条,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欠武冠良和武小松工资合计¥贰拾叁万壹仟元整(231000.00)毛伟宗(手印)8/5.17年另欠补助费用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后经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8月3日武冠良、武高松诉至本院,诉请依法判令毛伟宗支付劳务工资款243000元;诉讼费由毛伟宗承担。本院认为,武冠良、武高松为毛伟宗提供劳务,毛伟宗给付报酬,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武冠良、武高松提供劳务后,毛伟宗未足额给付报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毛伟宗欠武冠良、武高松工资款243000元,有毛伟宗向武冠良、武高松出具的欠条为证,武冠良、武高松诉请毛伟宗支付劳务工资款24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毛伟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毛伟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冠良、武高松劳务工资款243000元。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5元,由毛伟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相军审 判 员 关 磨人民陪审员 顿秋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欣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