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3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吴国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吴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主要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国生,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吴国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103民初42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淑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