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雒福俊与郭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福俊,郭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566号原告:雒福俊,男,194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被告:郭春荣,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原告雒福俊与被告郭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雒福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雒福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雒福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雒福俊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