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龚经雄、张冲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经雄,张冲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龚经雄,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张冲华,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经雄与被执行人张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82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所欠原告龚经雄的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至款请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双方于2017年10月9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30000元,利息2000元,被执行人已归还3000元。被执行人尚欠29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从2017年10月份起每月25日前还款13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每月还款打入申请执行人的长汀县农村信用联社账户:62×××68。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利息请求。三、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申请屏蔽被执行人的失信名单。四、案件受理费337.5元,案件执行费350元,计68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五、若被执行人未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承认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0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蔡沔高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