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卢松、潘丽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李卢松,潘丽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1080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正学,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卢松。被告:潘丽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卢松、潘丽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卢松、潘丽珠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卢松、潘丽珠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家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