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行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州市东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州市东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郭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行终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州市东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市内湘子路建材大世界。法定代表人张春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与政二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韩明华,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省政府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世伟,厅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郭奎林,男,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孟州市。上诉人孟州市东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7)豫0802行初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州市东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孟州市东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州市东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孟州市东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培军审判员  袁 伟审判员  赵秀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荆珍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