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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春印与蒋炳宏、陈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印,陈骅,蒋炳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795号原告:何春印,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陈骅,女,30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蒋炳宏,男,35岁,住北京市朝阳区*座1122。原告何春印与被告陈骅、蒋炳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春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春印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