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何春印与蒋炳宏、陈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印,陈骅,蒋炳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795号原告:何春印,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陈骅,女,30岁,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蒋炳宏,男,35岁,住北京市朝阳区*座1122。原告何春印与被告陈骅、蒋炳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春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春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春印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牛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