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方兴法、郏海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兴法,郏海东,高瑞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5231号申请执行人方兴法,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郏海东,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高瑞蓉,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方兴法与郏海东、高瑞蓉(2016)浙0782执523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陈根福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钢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