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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执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方兴法、郏海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兴法,郏海东,高瑞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5231号申请执行人方兴法,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郏海东,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高瑞蓉,女,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方兴法与郏海东、高瑞蓉(2016)浙0782执523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银行、房管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陈根福执 行 员  吴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钢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