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梅吕庆与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吕庆,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梅吕庆,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法定代表人:季松年,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梅吕庆与被执行人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厂房租金15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其银行账户无存款,此外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位于龙泉市工业园区松溪弄一期2号地块的不动产,因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造成标的物瑕疵无法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厂房租金15000元,申请执行费125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宝丽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