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与张向新、林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张向新,林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住炎陵县霞阳镇炎陵中路16号。负责人:邹蓉,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向新,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霞阳镇坎坪路**号。被执行人林荫,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炎陵县县委宿舍,系被执行人张向新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向新、林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5)炎法执字第216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向新、林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炎法执字第216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炎陵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张向新、林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志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