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9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远与崔桂诺、李义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远,崔桂诺,李义作,潘亭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9173号原告赵远,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崔桂诺,男,196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李义作,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潘亭孝,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原告赵远与被告崔桂诺、李义作、潘亭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远撤回对被告崔桂诺、李义作、潘亭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赵远负担。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兰晓斌(2017)鲁0282民初9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