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5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某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刑初116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健,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2014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5日被羁押,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第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健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健于2017年6月19日21时许,至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彩虹羽毛球馆,乘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黄某的一个背包(内有价值人民币1849.33元的苹果牌IPHONE6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54.67元的华为牌P9手机1部及现金人民币1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5日,被告人陈某健被抓获。本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陈某健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健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陈某健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健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某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退赔被害人黄某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5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世发人民陪审员  彭建新人民陪审员  滕莉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艺莹黄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