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6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鑫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明阳、杨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鑫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杨明阳,杨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303号之一原告:商丘市鑫发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东侧***号京九建材*号楼**号。机构代码:69353155-9。法定代表人:王文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太,该公司职员。被告:杨明阳,男,回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4114199010887686。被告:杨永,男,回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万雪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姜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