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春林与被执行人衡阳金工重型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林,衡阳金工重型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46号申请执行人陆春林。被执行人衡阳金工重型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兆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陆春林与被执行人衡阳金工重型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春林与被执行人衡阳金工重型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农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芸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