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红兵与黄建中、缪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兵,黄建中,缪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民初2970号原告:朱红兵,男,1984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建中,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缪学荣,女,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系黄建中妻子。原告朱红兵与被告黄建中、缪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刘志成、被告黄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学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红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6900元(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8月15日),以后利息支付到本金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家庭生活需要资金,于2016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2.3%,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现原告因生活需要该笔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1项变更为:“判决被告归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8月15日),以后利息按月息2分支付到本金付清时为止”。被告黄建中辩称,原告是放高利贷的,实际上我只借到10000元现金,而且后来我还偿还过5000元利息。借条上书写借款30000元是按照原告要求而写的。现在我只愿意偿还10000元。被告缪学荣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建中、缪学荣是夫妻关系。2016年10月15日被告黄建中因家庭生活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约定月利息2.3%,未约定还款时间。同时,被告在该借条的下方出具收条,注明“本人黄建中今收到人民币叁万元,此借款现金已全部收到”。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两被告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黄建中向原告朱红兵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2.3%,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主动将利息调整为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合理合法,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借款系被告黄建中与被告缪学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又无特别约定,应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缪学荣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黄建中辩称只收到借款10000元,与其本人书写的收条不符,且无证据推翻其本人书写的收条,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黄建中辩称已偿还利息5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缪学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建中、缪学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红兵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黄建中、缪学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