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伊春市带岭区鹏大建材商店与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春市带岭区鹏大建材商店,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3执32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带岭区鹏大建材商店,住所地伊春市带岭区永胜社区。经营人杨秋国,该商店业主。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建文街15号。法定代表人阚洪庆,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黑0713民初字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带岭区鹏大建材商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哈尔滨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给付执行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38,17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3执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庶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