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小梅与孙为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梅,孙为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3275号原告:孙小梅,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凯,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为山,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住所地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30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小梅与被告孙为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孙小梅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孙小梅负担。审 判 长 孙 雨人民陪审员 王其水人民陪审员 李国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