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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民初26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继红、储诚生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分公司,金继红,储诚生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2622号之一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南园天际大道2号楼17-18号门面。负责人:储清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文平,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继红,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诚生,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人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继红、储诚生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皖0828民初262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存款30万元作为财产保全担保金。现该典当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终审判决金继红、储诚生对申请人负有支付当金等义务,申请人遂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安徽省安庆市发投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岳西支行13×××13账户存款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发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余鑫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