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超与解海峰、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超,解海峰,米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2468号原告:云超,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杨建,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海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米兰,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告云超与被告解海峰、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超及其委托代人杨建、被告解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611,500元及自2016年8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并于2015年11月31日写的借条,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6万元,分六期偿还,并详细约定了偿还的日期及偿还金额,合计(本金+利息)66,300元整,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此后,被告利用原告对信用卡、POS机等不甚了解,欺骗原告办理多张信用卡,被告再利用POS机将信用卡中的钱转走的方式多次从原告处借款。2016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截止该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合计615,000元,如此大额的借款,经原告的多次催促,被告只在2016年10月20日前偿还3,500元后就一再以自己没钱拖延,原告为偿还因办理信用卡向银行的借款,经济陷入困境,已经卖掉了自己的居住用房后仍然负债20多万元,经过原告的多方了解,被告从原告处所借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和刘允亮一起放贷,此外,被告还有多笔因合同往来、亲属欠款形成的债权可以主张,其有能力偿还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了重大的影响,致使原告负债累累,无奈原告只能诉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起诉至法院,恳请贵院依据相关法律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解海峰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不准确,原告从2015年10月份在我当时的公司认识的刘允亮,原告是把钱借给了刘允亮,原告一开始就是知道钱款是刘允亮在用。关于信用卡,是原告主动办理的,与我无关。原告主张的钱款61.15万元的数额不对,这笔钱已经全部偿还完。米兰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解海峰与米兰于2009���结婚,现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份云超通过支付宝、信用卡刷卡等方式多次向解海峰支付借款,截止到2016年8月17日经过对账,解海峰所欠云超借款的数额为615,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还款期限及利息。2016年10月20日解海峰向云超偿还3,500元,解海峰一直未偿还剩余借款,云超遂将解海峰及其妻子米兰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2016年8月17日解海峰书写的借条、2015年10月31日借据、2015年11月12日借据、2016年1月26日借据、微信对账截图、统计表、工商银行吉林市分行营业部出具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工商银行吉林市东昌支行出具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及本院认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云超与解海峰���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云超通过多种方式向解海峰提供了借款,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该合同生效。解海峰未依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云超请求解海峰偿还借款本金611,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解海峰辩称实际借款人为刘允亮,但其云超予以否认,且解海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允亮为实际借款人,故本院对解海峰的说法不予认可。解海峰主张已向云超还清借款,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解海峰向云超出具的借据形成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解海峰最后一次向云超汇款的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即借据形成于汇款之后。根据日常交易习惯,若借款人确实向贷款人还清了全部借款,不会再进行对账并写下借据,故本院对解海峰已还清全部借款的说法不予以采信。关于云超请求解海峰偿还自2016年8月1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主张,本院认为,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云超可以随时向解海峰主张偿还借款,但云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何时向解海峰主张还款,本院酌定云超主张还款的时间为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即2017年9月20日,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案涉借款发生于解海峰和米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解海峰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债务系其与米兰中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故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云超要求米兰就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综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解海峰、米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云超借款本金611,500元,并给付该笔借款自2017年9月20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云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被告解海峰、米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双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