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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66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焦学杰与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学杰,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6651号原告:焦学杰,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青,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张恒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恩科、尹鹏,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焦学杰与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学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826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8日19时许,焦学杰驾驶鲁B×××××小型轿车尚青新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与中央护栏相撞,车辆甲状腺肿部与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失严重,路产损失。此事故中焦学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车辆损失险和商业险100万。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辩称,车损评估价格过高,鉴定费、诉讼费不予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付给原告焦学杰经济损失32800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付清。(焦学杰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账号:62×××72)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原告焦学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苗振霞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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