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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刚、李某明、孙某文、付某亮、李某慧诈骗一案不予受理决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刚,李某明,孙某文,付某亮,李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益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2017)湘0903刑初545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刚,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明,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文,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被告人付某亮,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慧,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李某明现不在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二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不予受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