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任继成与何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继成,何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7)黑07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任继成,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执行人何超,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任继成与被执行人何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继成依据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黑0702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执行人任继成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2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忠审 判 员 周德才代理审判员 王文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