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天梅与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梅,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1092号原告:李天梅,女,195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沿江办事处木工委*组。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十二条路,组织机构代码13020844-0。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男,厂长。原告李天梅与被告牡丹江木工机械分厂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天梅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天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梅负担。审判员 车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晓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