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与武援军、吴连堂、刘广圣、刘斌、孙照芝、丁洪彦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武援军,吴连堂,刘广圣,刘斌,孙照芝,丁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先,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武援军,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吴连堂,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刘广圣,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刘斌,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孙照芝,女,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被执行人:丁洪彦,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丰刑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罚金而移送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规定的时间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为此,本院依职权对其资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了执行措施的情况下,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本次理应依法保留债权、终结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刑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