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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峰、付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刚,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付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