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峰、付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679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付刚,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付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成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