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浙江江山腾丰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浙江江山腾丰木业有限公司,周依清,姜秀琴,周有才,周依仁,陆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江山市鹿溪北路23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881749049826E。负责人陈红,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翔,男,1974年2月16日生,住江山市,系原告职工。被执行人浙江江山腾丰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L203491652,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辉路16号。法定代表人周依清。被执行人周依清,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姜秀琴,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有才,男,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周依仁,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陆雪琴,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江山市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浙江江山腾丰木业有限公司、周依清、姜秀琴、周依仁、周有才、陆雪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院(2017)浙0881执161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81执16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姜坤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