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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2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丁建保与曾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保,曾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2民初2721号原告:丁建保,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被告:曾小燕,女,37岁,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丁建保与被告曾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丁建保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被告曾小燕已将欠款向原告给付完毕,双方账务就此了结,本案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丁建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建保负担。审判长郭慧萍审判员杜卫军人民陪审员马永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周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