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良申请执行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良,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86号申请人王良,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03XN。法定代表人:冯毅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海安,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月良,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王礼军,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良申请执行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安、刘月良、王礼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部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