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智勇、王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智勇,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802号申请执行人赵智勇,男,生于1970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6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赵智勇申请执行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75000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837.5元。另外,本院还受理了李九庆依据(2017)川0524民初107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金额为本金128000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30元。本院决定对上述案件合并执行,被执行人王彬还应承担上述两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彬以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叙永县黄坭乡政府处有到期工程款。因被执行人王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赵智勇、李九庆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王彬以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叙永县黄坭乡政府处的到期工程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王彬以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叙永县黄坭乡政府处的到期工程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维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