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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恢1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蒋岳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蒋岳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恢18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陈磊,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岳武,男,197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赣0102执恢18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5日第二次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蒋岳武名下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南路132号星港小镇住宅区8栋一单元601室房屋一套。2017年9月26日买受人万贻福(身份证号:)以5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南昌县莲塘镇沿河南路132号星港小镇住宅区8栋一单元601室房屋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万贻福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万贻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万贻福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伟明审 判 员  朱金辉人民陪审员  魏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