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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玉贵与奉节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贵,奉节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237民初2860号原告:孙玉贵,男性,汉族,1950年01月28日出生,住巫山县。被告:奉节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6742857863K。被告:奉节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42857863K。本院在审理孙玉贵与奉节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贵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奉节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孙玉贵的撤诉申一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孙玉贵负担。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