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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1534号原告赵某。被告曹某甲。原告赵某诉被告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9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和女儿均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0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曹某乙,××××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曹某丙。现均在原、被告双方身边。没有主要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认识时间不长,就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当时是在父母的要求下我同意结婚的,为了满足父母的心愿。婚后关系较好,生下儿子后被告就开始不正常生活,被告每天泡网吧、麻将馆,不回家。双方经常吵架。我要求被告继续开台球厅,被告不肯。近几年就没有过过安生的生活,被告不愿意尽家庭义务。我不让被告回家,是因为他回家太迟。被告每天喝酒,经常是白天睡觉,晚上出动。影响我们母子三人的正常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大部分是假的。我不存在不着家,孩子不是原告一个人照顾大的。近几年原、被告容易吵架,原告将我头打破,嘴抠烂、用剪刀桶伤胳膊。原告经常不让我回家。我回到家后,又让我出去。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本院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0月16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曹某乙,××××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曹某丙。现均在原、被告双方身边。没有主要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近几年双方沟通困难,经常吵架,原告反对被告喝酒。有段时间被告不回家。有时回到家门口,被告敲门,原告不开门,不让被告回去。原告嫌被告责任心太差,不赚钱,不养家糊口。本院认为,被告长期责任心不够,没有承担起养家糊口的责任。原告离婚的意愿较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共同所生两个孩子,因原告愿意主动承担照顾孩子的责任,故可均随原告生活,应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一定的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共同所生女儿曹文静、儿子曹文强均随原告赵某生活,被告曹某甲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2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