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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水香与耿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434号陈水香,女,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辽西街。被执行人耿莉,女,1970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辽西街。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耿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账户,本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支行存款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