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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与贺忠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贺忠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9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住所地永新县禾川镇湘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492580215B主要负责人:杨学恩,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瑞,系该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忠华,男,1969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永新县支行)诉被告贺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贺忠华将信用卡透支款全部还清,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6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桂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亦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