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素娟、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娟,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526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娟,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周邵村小苗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0519840M法定代表人:周莲芝,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张素娟与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2017)浙0282民初19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4600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素娟未能受偿,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嘉都电器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赤 敏人民陪审员 张 灵 芳人民陪审员 王 周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