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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徽铭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芜湖小蜗牛户外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铭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芜湖小蜗牛户外运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3403号原告:安徽铭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意孵化园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3652134F。法定代表人:田小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义良,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小蜗牛户外运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外包产业园3#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0FP600。法定代表人:冯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铭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小蜗牛户外运动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铭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安徽铭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利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