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6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志强与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强,陈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902号原告韦志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陈新平,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志强诉被告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志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志强撤回对被告陈新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志强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