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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志强与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强,陈新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902号原告韦志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90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陈新平,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志强诉被告陈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志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志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志强撤回对被告陈新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韦志强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