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644号原告:赵某,性别:××,××族。委托代理人冉军震山西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世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以与被告张某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