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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644号原告:赵某,性别:××,××族。委托代理人冉军震山西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赵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赵世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某以与被告张某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