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行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代某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某,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1行终535号上诉人代某,男,汉族,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罗亿清,局长。上诉人代某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行初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代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代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欣审 判 员 彭 杨代理审判员 廖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永胜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