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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执11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叶昌伟、高长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叶昌伟,高长会,康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执11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976-9。负责人窦玉红,行长。被执行人:叶昌伟,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高长会,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康健,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叶昌伟、高长会、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叶昌伟、高长会、康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0万元本金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渝01执1125号执行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叶昌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新区鸳鸯街道××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房地证2010字第××号)。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上述房产委托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评估,评估价格为544.13万元。后,本院将前述房产以465万元价格发布在淘宝网上进行第一次拍卖。2017年9月19日,竞买人周杨(身份证号码)以465万元拍得叶昌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新区鸳鸯街道××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65号208幢1-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周杨(身份证号码)所有。前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杨时起转移。二、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65号208幢1-2号房屋的担保物权,即抵押权因本次拍卖而消灭。三、买受人周杨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旭审 判 员  康忠亮审 判 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媚娟书 记 员  李灼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渝01执1125号之二重庆市两江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叶昌伟、高长会、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执1125号之二执行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叶昌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65号208幢1-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1××房地证2010字第××号)的查封。二、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65号208幢1-2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周杨(身份证号码512322197311040017)所有。前述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杨时起转移。三、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街道龙宁路65号208幢1-2号房屋的担保物权,即抵押权因本次拍卖而消灭。附:(2017)渝01执11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联系人:黄媚娟联系电话:023-6767****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