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督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金元与马龙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元,马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青2802民督39号申请人李金元,男,汉族,1985年6月6日出生,住德令哈市浩星花苑。被申请人马龙,男,回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德令哈市怡景小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李金元诉与被申请人马龙民间借贷纠纷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9月25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39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马龙在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被申请人马龙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发出的(2017)青2802民督3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4元,由申请人李金元承担。审判员图秀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尹小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