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松原市嘉德汇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志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嘉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志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664号原告松原市嘉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址松原市宁江区松原大路335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11113-6法定代表人刘永���,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丽,女,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孙志宇,男,现住宁江区。原告松原市嘉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志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诉称,2015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嘉德左岸香颂小区126幢2316室,房屋总价款为431429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了首付款129429元,剩余302000元在中国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现因被告没能及时偿还按揭贷款,中国银行在原告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中扣款20512.89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始终没有给付,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情况,又不同意提交公告费,致使���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嘉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