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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黄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民终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高某向申请执行人黄某支付货款25万元。该案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1719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史育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