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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铉春与李玉兰、李玉福、李玉顺、郭守顺、杨春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铉春,李玉兰,李玉福,李玉顺,郭守顺,杨春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申铉春,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申京哲(申铉春儿子),男,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玉兰,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玉福,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玉顺,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郭守顺,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杨春一,男,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铉春与被执行人李玉兰、李玉福、李玉顺、郭守顺、杨春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6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