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铉春与李玉兰、李玉福、李玉顺、郭守顺、杨春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铉春,李玉兰,李玉福,李玉顺,郭守顺,杨春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申铉春,男,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申京哲(申铉春儿子),男,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玉兰,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玉福,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玉顺,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郭守顺,男,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杨春一,男,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铉春与被执行人李玉兰、李玉福、李玉顺、郭守顺、杨春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6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明哲审判员 刘希武审判员 马东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传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