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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琪与刘晓岚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琪,刘晓岚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2427号原告:刘琪,女,1994年8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94********,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海伦镇强化胡同**号。被告:刘晓岚,女,1956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56********,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振动时效家属楼*单元***室。原告刘琪与被告刘晓岚代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琪系被告刘晓岚侄女,原告父亲刘晓光于2000年6月26日去世,原告祖父刘金程于1998年9月7日去世,祖母周锡坤于2016年3月5日去世,刘金程与周锡坤共生育刘晓光、刘晓岚两名子女。周锡坤生前留有一处住宅楼,位于海伦市鑫达家园小区A栋7单元602室、面积45.19平方米。被继承人周锡坤的长子刘晓光先于被继承人周锡坤死亡,由刘晓光的长女刘琪代位继承。原、被告系被继承人周锡坤目前仅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原、被告因继承该房屋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琪祖母周锡坤(已故,身份证号232321193508117522)名下遗产位于海伦市鑫达家园小区A栋7单元602室、面积45.19平方米住宅楼由原告刘琪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29.75元,由原告刘琪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雪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