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雪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雪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3民初711号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西、广佛肇城际轨道南面阳光未来城A2幢A2-01房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0585764838。法定代表人:梁鸿。委托代理人:罗文敏,女,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系原告的员工。委托代理人:严文敏,女,汉族,1993年11月1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系原告的员工。被告:莫雪贞,女,汉族,1954年9月26日出生,住高要市,原告肇庆华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雪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谭建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钧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