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怀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215号。法定代表人:王乃晔,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0栋。法定代表人:林谋化,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怀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与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怀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执行款433.503097万元。在法定执结期限内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蒲春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