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宁波震金办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宁波震金办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范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950122。法定代表人:杨永宗。申请执行人:宁波震金办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悦盛路422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6201-8。法定代表人:陈亦骅。被执行人:范文锋,男,1975年6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宁波震金办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文锋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北刑初字第708号刑事判决书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7914元,并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本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7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继安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方晓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