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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XX与李建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42-1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李建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李建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0520.2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建龙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建龙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军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党白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关注微信公众号“”